张文良:巧心化“不良”,坚韧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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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介绍嘉宾张文良先生2016年加入天使百人会,目前担任企业服务委副主任,监事等会内职务,曾多次为我会的成长发展进言献策,贡献自己专业智慧。
借此文章,让大家深度了解我们身边这位兼具情怀和专业的律界精英。欢迎大家关注!
张文良
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并购与重组研究中心秘书长。
张文良律师在不良资产和特殊机会投资、困境重组和破产重整、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为过千亿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项目提供了法律服务;参与20多个大型的困境企业重组、破产重整和清算项目;参与全国40多个困境房地产的收购及债务重组;代理过大量不良资产及投融资相关的争议解决。
凡心所向,素履所往
初见张文良律师,眼前的这位70后“大叔”不仅没有丝毫“油腻”,反而兼具少年的朝气蓬勃和中年的文雅谦和。听他娓娓道来,故事徐徐展开......
2000年是张文良律师执业的第一年,恰逢不良资产元年,他便从此结下“不良”之缘。除律师之外,执业初期,他还做过城市更新、特殊机会投资基金等业务,过往经办的项目和投资经验,让张文良更加熟悉行业的脉络和运行规则,善于从不同从业者的视角看待问题。这些思维的养成对其后来运用重组的手段化解不良资产以及操作破产重整项目都大有裨益。
2017年是张文良律师职业生涯的转折点,这一年,他作为创始合伙人之一,与志同道合的伙伴共同创建了植德律师事务所,短短几年内见证了律所的飞速成长。谈及律所行稳致远的关键,张文良律师谦虚地说:“植德能有今天的一点成绩主要是我们坚持:理念打底、制度先行、谋定后动、不忘初心。在正式创建植德之前,我们花了半年时间沟通、讨论,形成了一整套核心理念与制度,之后便按照这个行动纲领找到合适的人一同逐梦前行。”与“后浪”们齐头并进的过程中,张文良律师不禁感叹道:“现在的年轻人都很优秀,我在同龄的时候跟他们比差远了,所以我对他们的要求也会更高,尤其在基本功方面。同时也会给他们空间,在把握好大方向的前提下,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一、从初涉破产到全方位介入
在2015年之前,中国的经济基本上是单边向上的过程,除了最开始的政策性破产案件以外,市场化的破产案件并不多。后来,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叠加“金融去杠杆”效应,国内企业面临的各类问题开始集中凸显,尤其是盲目负债扩张导致的经营性现金流无法覆盖财务成本的问题直接被引爆,越来越多的企业相继进入破产程序。深耕不良资产领域的张文良律师所服务的客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金融机构,由其投资或者提供借款的企业被受理破产后,张文良便作为债权人律师初涉破产业务。
后来,随着市场趋势的进一步确定和服务经验的积累,张文良律师团队开始全方位介入破产业务,服务范围从最开始的债权人律师,扩大到担任债委会的法律顾问、债务人的重整、清算顾问、重整投资人的法律顾问等。到目前为止,已经从各个角度参与了近几年相当部分的大型破产重整项目,并主导了一些经典的中小型实体企业的困境重组。
二、角色不同则使命不同
谈及多角度介入破产业务的心得体会,张文良律师说道:“破产重整是法律框架下的利益平衡和资源整合的过程,而管理人、债权人律师、债务人律师和投资人律师,共同构成了从事破产实务律师的四个完整方面。不同的身份需要不同的视角与思维。”
担任债务人律师时,着重于债务人历史负担的合理化解、历史经营和重整程序的合规化以及营业价值的保留,协助管理人开展各类工作,维护债务人企业和原实控人的合法利益,确保重整成功。
作为债权人律师,要全面分析权利的法律状况和在重整过程中所处的地位,通过依法申报和沟通谈判实现债权人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如果认为重整方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则需要适时发表意见,甚至联合其他债权人向管理人施压、表达合理诉求。
重整投资人律师,目前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共益债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主要关注重整程序以及共益债认定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一类是产业投资人(或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组合),这种情况主要是为投资人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协助投资人设计最优的重整投资方案,参与起草重整计划草案及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商业谈判,还要负责协助重整方案的落地和执行。
破产管理人则是一种相对中立的协调、整合和裁判的角色,除了要维护债权人利益,推动程序顺利进行以外,还要具备投行的思维,整合各类资源,完成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业务重组、股权重组和治理重构,在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和社会效应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平衡。
三、从业二十载,热度不减,情怀依旧
特殊机会投资指的是由于特殊的事件或者特殊的周期导致资产的价格偏离资产的应有价值而产生的投资机会。在中国,特殊机会投资为人们所熟悉始于1999年国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政策性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大家把银行的不良资产和特殊机会投资划了等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中国金融、投资市场的发展,一方面不良资产本身的外延不断扩大,另一方面除了传统的不良资产,其他形式的特殊机会投资也不断涌现,目前中国市场上特殊机会投资涉及的资产类型主要如下:
张文良律师认为,任何投资都不能与经济周期对抗,特殊机会投资行业也不例外。特殊机会投资并不是一个反周期的行业,只是在经济下行周期中有更多的投资机会出现,投资的退出仍然需要上行的周期。此外,由于特殊机会投资具有规模大、非标准化和操作难的特点,所以对从事这一领域投资或服务的机构综合实力和资源禀赋要求很高。需要兼备复合型的团队;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兼容并包的战略;长期、灵活、稳定的资本。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并购一般由管理人主导,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程序的法定性等特点。张文良律师认为,相比于非破产重整程序下的企业并购,其优势在于资产和负债通过重整程序得到确认和清理,可以有效避免或有负债风险和资产潜在瑕疵风险;同时通过重整程序实现并购较之于正常并购往往具备一定的成本优势。
但也面临一些困难:首先,很难实现排他性,不确定性较强。从投资人角度讲,应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快锁定投资人的资格,进而降低交易的机会成本。但重整语境下的并购中,管理人和法院的免责需求导致很难实现正常并购中的排他性,一个交易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无法锁定;其次,需要面对更多的谈判和沟通对象。从管理人到债权人、债务人,甚至政府等对重整程序有实质影响的主体可能都需要进行沟通,并最后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再次,既懂破产重整又懂并购的投资人和中介机构比较少,若都按照普通并购的操作惯例来参与破产重整,就会由于不同频而导致沟通成本过高。
在选任管理人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申请审查阶段即同步开展管理人选任工作,签发通知书时一并确定重整管理人。同时,法院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选任管理人时,应邀请债务人企业和主要债权人参与选聘程序,倾听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意见,以促进日后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制定管理人名册方面,要改变以律师为主的管理人构成,增加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商业机构;改变当前由法院独家掌握破产管理人资格决定权的现状,由法院、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行业代表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共同组成评议组,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出发,共同讨论、制定破产管理人资格评判标准的具体细则。
在管理人入围标准方面,应适当放宽入围标准。目前,管理人队伍的数量远远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案件需求,导致破产案件积压严重。目前入围法院管理人资格要求有管理人业绩,但是没有管理人资格又不太可能有管理人业绩,陷入先有蛋先有鸡的悖论;应当适当放宽管理人入围标准,并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一些小型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开放给暂时没有入围但有一定经验的机构承办,然后逐步升级,促进管理人从业人员的有序流动,扩充管理人从业队伍。
在债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可以参照管理人名册制度,按行业类型,设立企业破产经营管理团队名册。在企业无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经营管理团队不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时,人民法院可指定经营管理团队负责债务人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管理人的报酬方面,应当解决部分案件费用畸高(费用与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严重不匹配)而部分案件则连基本的工作开展费用都无法保证的状况,可以尝试设立破产费用公共基金,将超过一定标准的管理人费用提取部分到破产费用公共基金,用以补助大量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
此外,由于选聘机制的问题和费用偏低,入围法院的审计和评估机构大部分是中小机构,经验比较欠缺,人力不足,严重影响了重整的效率和质量。应该允许管理人从社会上择优选聘审计和评估机构,实现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相比于企业如何‘生’,我更了解企业为何濒‘死’,”针对上市公司被拖垮的普遍原因以及重整实践中所面临的困难和特殊考量,张文良律师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与看法:“其实,很多企业是‘撑死’的而不是‘饿死’的,盲目负债扩张是这一轮企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当然,也不排除企业家的能力驾驭不了企业的发展、落后产能无法实现转换等原因。在价值导向上,还是应该把重整定义为对有继续营业价值的债务企业的挽救手段,是企业再生的程序,进而鼓励陷入困境的企业家积极面对现实,不再对破产重整闻之色变。”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不同于一般企业重整,上市公司重整具有化解债务危机和维系上市资格双重目的属性,同时受到企业破产法的规制和上市公司及股票交易监管规则的约束。
目前,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要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监会的通报情况材料(一般由当地证监局协调办理),以及证监会的意见(无异议函)、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上市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需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院审查。
相比于普通企业破产程序,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要“困难”得多,导致部分确实具备重整条件、有重整需求的上市公司错失重整的窗口期而退市,使得原本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而设立的制度反而伤害了全体投资人。
张文良律师认为,要将重整制度与监管规则进行融合,将部分过分前置了的监管措施适当归位,实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受理门槛适度降低,同时也不影响在重整方案表决前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监管审批。此外,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对于不具备重整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上市公司,要果断进行清算处置,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时,由于当时国内涉及跨境破产的案件较少,跨境破产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之我国当时历史条件限制,《企业破产法》中仅以第5条对跨境破产问题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未建立起一个较为体系化、可操作的跨境破产制度。今年以来,最高院已指定试点地区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相关跨境破产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落地。
关于后续制度的建设,张文良律师提出了如下构想:第一,可以在跨境破产领域引入可行的推定互惠制度,除非申请人所在国的法院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来自被申请国申请的先例,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互惠关系。第二,明确对外国破产裁判的强制执行规则。对外国破产裁判的承认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直接给予相应协助和救济。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承认的基础上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裁量实施具体的救济。第三,建立跨境破产债权清偿衔接机制。同一个外国债务人企业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均进入破产程序(包括从属程序)的,在债务清偿时,如某一债权人在外国破产程序中获得了一定比例的清偿,在我国破产程序中,只有在与其同一顺位的债权人获得与该债权人同等比例的清偿后,该债权人才能在我国破产程序中继续获得清偿。
醉心田园,初心不变
采访接近尾声,张文良律师分享了他最喜欢的一句话:Make a difference,Make a value, Make it happen(有所作为,创造价值,让其实现)。对于未来的期许,他说:“我希望我们哪一天能变得没那么忙了,就说明中国的经济已经走出痛苦的转型期,再攀高峰!”